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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被告人获缓刑释放

作者:林淡秋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4-24 14:03 浏览量:1952

一丝不苟,负责到底

法律援助受援人终获缓刑释放

【案情简介】

20176141时许,丙某、乙某、甲某在湖州市某酒吧内,因竞拍香水等琐事,为逞强好胜,采用酒瓶砸、器物打等手段,随意殴打被害人A某、B某、C某等人,将该三位被害人打伤。被害人A某面部多处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B某面部裂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C某头部创伤,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2017614日,甲某被湖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0日被依法逮捕。

因家庭经济困难,甲某的妻子向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援助中心认为甲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刑事辩护事项,分别于2017816920日、1120指派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林淡秋律师担任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侦查阶段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湖州市看守所会见甲某,了解案件经过,询问案件细节,分析甲某是否具有前科、自首、从犯、立功等量刑情节。同时结合甲某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甲某可能的量刑幅度,确认是否具有赔偿被害人的意愿与能力。

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因三位被害人的索赔金额高达15万元,远远超出了法律对被害人实际损伤的赔偿标准,也远远超过了甲某及其家属的赔偿能力。甲某及其家属心急如焚,此时承办律师告知甲某的家属,必须先将工作重心投入到甲某的罪行本身,相关赔偿事宜可等案子移送到法院再解决。因此,在该阶段中,承办律师与民警及公诉人交换法律意见时,不仅提出甲某具有自首、悔罪等罪轻量刑情节,同时说明甲某及家属均有赔偿意愿,目前对赔偿金额仍需进一步协商。

2017121日,甲某等三人的案件在吴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按时出庭。因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行为均没有异议,故承办律师结合案件基本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甲某于案发当日即到湖州市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2、从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来看,甲某是在酒精的作用之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才会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其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到的作用较小、地位次要、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3、甲某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并且已真诚悔罪。4、反对公诉人提出的关于前科的量刑意见,认为甲某虽然在未成年人时曾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但不应在本案中重复评价从而加重甲某的刑罚。

此外,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甲某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提出建议对甲某适用缓刑。

第一次庭审结束之后,在审判长的组织之下,承办律师立即与被害人针对赔偿部分进行协商,三名被害人对赔偿金额均不肯让步,赔偿事宜不欢而散。但在此之后,承办律师与被害人的代理人又连续进行了多日谈判,15万元的巨额赔偿最终降至6万元。面对这样的结果,三名被告人及家属均同意各赔偿2万元,且立即凑钱交付给被害人,最终获得了三位被害人的谅解。

2017124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甲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受援人犯罪以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系自首,也未因甲某的前科劣迹加重本案量刑。此外,根据甲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刑事、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还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甲某及其家属均表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看似简单的寻衅滋事案件,受援人对案件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最大的难题在于受援人与被害人无法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结合实践的经验,承办律师深知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是受援人能够获得缓刑的先决条件。在巨额赔偿面前,承办律师选择迂回战术,先从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出发,尽可能为受援人寻找有利的辩护点,而在庭审之后,承办律师积极参与受援人及家属与被害人的谈判,将赔偿金额将至最低。而在历时3个多月的时间,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7次,除再三询问案件细节之外,又与受援人不断跟进赔偿的最新进展。对于最终的赔偿金额与案件结果,受援人及家属均表示非常满意,对承办律师与援助中心均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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